黨的建設
PARTY BUILDING
部分建設工程領域腐敗案例
發布時間:
2014-08-07
1、廣西自治區來賓市原副市長李啟亮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受賄案
2005年至2009年間,李啟亮利用擔任廣西武宣縣委書記、來賓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利用、房地產開發、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請托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計人民幣96萬元、美元3500元、價值6萬余元的勞力士手表一塊等。其中,為某礦業公司租用土地開礦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人民幣34萬元、美元2000元及價值6萬余元的勞力士手表一塊。為個體老板承攬來賓市鞏水電站土地整理和墊地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18萬元。2010年8月5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安平縣建設局原局長馬建申收受賄賂插手工程建設案
河北省安平縣建設局以及房管局在廉租住房建設項目中,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違規將住宅用地改變規劃條件為商住樓。安平縣建設局局長馬建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開發商7.5萬元并為開發商在項目施工手續、工程監理、配套費減免等方面謀取利益,給國家造成770多萬元損失;馬建申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非法所得7.5萬元上繳國庫,并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安平縣房管局局長王小熬受到行政警告處分;縣建設局規劃科科長劉紅英受到行政記過處分;縣建設局規劃科干部秦會蓮和縣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長陳兵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
3、華北油田公司劉子蘭收受賄賂插手工程建設案
劉子蘭在擔任華北油田公司第十三綜合服務處處長、華苑綜合服務處處長、華達綜合服務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個體建筑商現金、購物卡、貴重禮品等,為建筑商承攬本單位工程和工程驗收提供幫助,其財產160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劉子蘭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4、張家口市環保局原副局長張緒祥利用職務便利受賄案
張緒祥利用其擔任環保局副局長(正縣級)負責環評的職務之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7.6萬元;要求開發商按“最低優惠價”購買商鋪2處、住宅2處,張緒祥少支付購房款132.9萬元;另有235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張緒祥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5.滄州市規劃局原法規監察科科長常玉川利用職務便利受賄案
常玉川在任滄州市規劃局法規監察科科長期間,在工程建設執法監察工作中,先后收受多個建設單位送的購物卡及支付憑證4.92萬元。常玉川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6.唐山市高級勞動技工學校基建處處長張慶晨受賄案
張慶晨在擔任學校籌建處綜合部兼工程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新校區建設過程中收受建筑商、建筑材料供應商等賄金27.3萬元。張慶晨因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7.承德市政府行政中心遷建辦負責人插手干預招標案
在市政府行政中心電梯公開招標過程中,主持行政中心遷建辦公室工作的原市建設局助理調研員穆素家,指派不具備資質的市建設局干部張建民、張楠代表遷建辦擔任評委參加評標,并授意給河北德森公司打高分;指派建設局干部任大力在開標現場用手機短信向其透露各廠家報價信息。張建民、張楠、任大力均按照穆素家的意圖進行了操作,使評標結果失去公正,導致河北德森公司違法中標。原承德市建設局助理調研員穆素家和市建設局干部張建民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市建設局干部張楠、任大力分別受到行政記過、行政警告處分;時任承德市建設局局長李新平因其腐敗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阜平縣交通局原副局長肖強違反招投標法、收受賄賂案
阜平縣原交通局副局長肖強在負責該縣政府實施的“通百座橋,連萬民心”工程期間,未依法進行招投標就將平陽鎮土門橋工程交由其朋友劉志明、高志忠承包建設,并商議利潤平分。該工程完工并驗收后,盈利6萬多元。肖強分得1.5萬元。肖強犯受賄罪受到起訴,因其有立功和悔罪表現,免于刑事處罰;贓款上繳國庫并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銷行政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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